各教学单位: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深入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人才培养理念,落实好基于产出导向的人才培养评价改进机制,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并为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做好有关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 年版)》、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韶关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韶学院〔2020〕164号)、《韶关学院关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校各年级各专业2023-2024学年度两个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专业范围不含与高职单位联合培养本科生,开展达成情况评价的课程范围不含:《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022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拓展课程)”模块所列课程、通识选修课等。
二、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有助于了解课程目标、教学环节、教学方法与学生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的匹配程度;发现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较差的目标项,发现短板,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用于下一轮课程教学的改进。
三、组织实施
(一)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行学院(开课部门)管理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学院(开课部门)负责制订相关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业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组织实施。
(二)各开课单位结合本单位教学实际,参考《韶关学院关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性意见(试行)》,借鉴我校已通过师范认证专业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工作经验,制定本单位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工作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模板、计算课程达成情况的明细表等,统一报教务部备案(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
(三)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结合课程教学实际,拟定并完善课程考核(过程考核、结课考核)相关资料,按照本单位计算课程达成情况的明细表完成录入统计,然后填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经过系(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作为试卷归档材料(2024年8月24日前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开课单位)和全体任课教师要高度重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日常教学的重要组织部分,严格按照课程目标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推动课堂教学改革。
(二)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将作为日后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常规工作进行,相关评价分析报告将纳入教学档案材料。
工作联系人:万老师、房老师,办公室地点:厚德楼211考试管理科,联系电话:0751-8120031。
附件:《韶关学院关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性意见(试行)》.pdf
教务部
2024年7月3日